申請人:王**
被申請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局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淮北市相山區(qū)**局2023年11月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3年11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處對申請人舉報安徽**商貿有限公司一案的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
2、責令被申人重新做出答復。
申請人稱:其于2023年10月13日,因生活所需,在美團外賣購被申請人轄區(qū)內“安徽**商貿有限公司”的智利進口西梅,收貨后食用,不久變出現(xiàn)一定癥狀的腹瀉,申請人對此款購買的進口西梅的食品安全產生懷疑,申請人通過郵政EMS信函向被舉報人處進行實名投訴舉報,予以保障申請人的相關合法權益。
申請人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中所載內容,要求商家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中所載法定義務,提供其購買進口西梅的當批次進口貨物報關單及進口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予以印證涉訴商品的安全性、合法性,用于打消申請人對涉訴商品的相關疑慮。
如商家不履行法定義務提供相關憑證,證明申請人所購商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做出相關舉報內容。
被申請人處2023年11月3日向本人作出本案件相關告知,回復中部分內容申請人不予認可。理由如下:
1.申請人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第六條,被申請人的不予受理的行政行為,侵犯了被申請人的相關合法權益,特此向貴府申請行政復議予以糾正被申請人的違規(guī)行政行為(根據(jù)《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中所載內容,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遵循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存在適用法律依據(jù)錯誤,辦案程序不合法合規(guī))。
2.根據(jù)申請人與涉訴商家的買賣交易中涉訴商家提供的涉訴商品名稱及商品詳情,明確體現(xiàn)此涉訴商品為智利進口西梅,申請人在購買前還與涉訴商戶進行過涉訴商品信息確認。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安全保障權、第八條,知情權、第十條,公平交易權、第十五條,監(jiān)督權等,申請人有權要求涉訴商家提供相關“憑證”予以打消申請人的相關顧慮。
3.根據(jù)《食品安全法》第四條、第五十三條、第九十二條中所承載內容。申請人購買的涉訴商品商家應當能夠提供申請人所需“憑證”,申請人認為涉訴商家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中所承載內容,拒絕履行經營者法定義務,侵犯申請人的相關合法權益,被申請人處未曾依法履職,敦促涉訴商戶依法依規(guī)履行經營者法定職責。
4.被申請人處單方面采納商家不真實“證言及憑證”,對本人當日所購買涉訴商品進行認定為國產水果,忽視申請人提供的雙方買賣證據(jù)中足以證明,申請人當日購買商品為進口水果的相關證據(jù),并無法提供直接有效的證據(jù)能夠證明,當日涉訴商品非境外水果,進行違規(guī)認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曾依據(jù)《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中所承載內容進行全面、客觀、公正,進行案件調查,申請人認為相關“證言及憑證”與申請人當日購買食用的進口西梅僅存在品種相同的特性,并無直接證據(jù)證明與涉訴商品存在其他任何關聯(lián)性證據(jù),不應當作為結案依據(jù),存在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特性。致使申請人無法獲取涉訴商品有效合法憑證,侵犯申請人作為消費者的合法知情權、溯源權、等相關和方法權益。
5.根據(jù)《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在合法售賣商品前應以悉知商品相關屬性,在申請人購買付款后,未曾向申請人進行告知商品是國產水果并非進口水果,在相關問題發(fā)生后,提供虛假“證言及證據(jù)”進行責任逃避,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法釋(2020)14號,第六條中所承載內容,商家涉嫌向申請人銷售沒有合法來源的進口水果的違法行為,應當是存在主觀故意的違法行為,存在主觀故意的違法行為,并不適用相關行政處罰法中的情節(jié)從輕。時至今日,申請人的相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并未得到任何妥善解決,危害后果依然存在,未曾體現(xiàn)積極改正的行為。
6.被申請人處應當尊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立法宗旨,保障消費者的相關合法權益。審慎使用自己的“權利”,應當站到優(yōu)先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上體現(xiàn)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申請人就想知道我食用涉訴進口商品的安全性、合法性。申請人就想通過申請人處公平公正調查事實真相,知道自己所食用商品的正是真實來源(有無涉及海外非法入境商品)是否對本人造成潛在的次生危害。
現(xiàn)我依據(jù)《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貴政府申請復議,懇請貴政府依法審理,糾正被申請人的錯誤行為,敦促被申請人處公平公正,調查事實真相,更好的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
被申請人稱: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于2023年11月3日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內容作出了如下回復:
1.被投訴舉報人安徽**商貿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營業(yè)執(zhí)照(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603MA8PPD9**)。且給申請人出具的書面回復為“終止調解、處置結果告知書”非不予立案告知書。
2.我局已將申請人的訴求轉達給被投訴舉報商家,該店同意退貨退款,但拒絕賠償。依據(jù)《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之規(guī)定,我局作出終止調解的決定。并已通過書面回復投訴人辦理結果。
3.安徽**商貿有限公司,能夠提供1.供貨方資質證明(名稱:濉溪縣**水果批發(fā)店;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2340621MA2WU0X**;經營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縣濉溪鎮(zhèn)中瑞市場**號;2.能夠提供進貨票據(jù);3.能夠提供“西梅”檢測報告。2023 年10月25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到安徽**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該店銷售的西梅標簽顯示“純甜西梅13.8/斤”,我局執(zhí)法人員當場下達《詢問通知書》(相市監(jiān)詢通〔2023〕1025-1號)。當事人于2023年10月26日到我所提交了該店的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身份證、進貨票據(jù)、檢測報告、供貨方資質證明、網店銷售頁面復印件各1份,整改報告1份。經詢問,得知該店美團上的商品品名填寫錯誤。依據(jù)《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銷售按照規(guī)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或者附加標簽后方可銷售。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按照規(guī)定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食用農產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guī)范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未按要求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敝?guī)定,我局執(zhí)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相市監(jiān)責改〔2023〕1026-1號)、《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相市監(jiān)當罰〔2023〕44號),責令商家進行整改,并給予警告。
我局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后依法受理,高度重視,及時調查核實,及時回復,行政行為符合規(guī)定。
經審理查明:2023年10月13日,申請人在美團外賣購平臺上的商家“安徽**商貿有限公司”購買了價格為23.9元的“法蘭西進口智利西梅”一盒。其食用后,因身體感覺不適,對該西梅的食品安全產生懷疑。10月15日,申請人向商家“安徽**商貿有限公司”所在住所地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即被申請人處寄送了投訴舉報信函。10月26日,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人進行了詢問并到現(xiàn)場經營場所檢查了申請人所投訴舉報商品。被申請人查知,現(xiàn)場不存在申請人投訴舉報的商品,只有在售的產自新疆的“純甜西梅13.8/斤”。被投訴舉報人辯稱該店美團外賣購平臺上的商品品名填寫錯誤,申請人所購買商品就是產自新疆的“純甜西梅13.8/斤”。后提供了“安徽**商貿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安徽**商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被投訴舉報商品的進貨票據(jù)和檢測報告、被投訴舉報商品的供貨方的資質證明。同時被投訴舉報人表示同意退貨退款,但拒絕賠償。同日,被申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相市監(jiān)責改〔2023〕1026-1號)、《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相市監(jiān)當罰〔2023〕44號),責令商家進行整改,并給予警告。11月3日,被投訴舉報人已經在美團外賣購平臺上按照被申請人要求整改完畢。同日被申請人將關于該案件調查處理結果的“終止調解、處置結果告知書”決定郵寄給了申請人。郵寄軌跡顯示,申請人于2023年11月6日簽收。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1.申請人投訴舉報信;2.申請人在美團外賣購平臺上購買被投訴舉報商品圖片和支付憑證截圖共計4張;3.被投訴舉報人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4.被投訴舉報商品的進貨票據(jù)和檢測報告;5.被投訴舉報商品的供貨方的資質證明;6.被申請人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查驗照片1張;7.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人的詢問筆錄1份;8.被申請人出具的淮北市相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相市監(jiān)當罰〔2023〕44號)、淮北市相山區(qū)**局責令改正通知書(相市監(jiān)責改〔2023〕1026-1號);9.被投訴舉報人網店銷售頁面整改對比材料3張;10.被申請人書面回復材料“終止調解、處置結果告知書”1份;11.被申請人電話告知申請人受理憑證、被申請人回復的“終止調解、處置結果告知書”送達憑證。
本機關認為:依據(jù)《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32條:“銷售按照規(guī)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或者附加標簽后方可銷售。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按照規(guī)定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食用農產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guī)范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北煌对V舉人在美團外賣購平臺上售賣的被投訴舉報商品是產自新疆的西梅,卻在平臺上標注為“進口智利西梅”,違反了上述該條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52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32條、第33條、第35條規(guī)定,未按要求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北簧暾埲藢Ρ煌对V舉報人作出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相市監(jiān)當罰〔2023〕44號),《責令改正通知書》(相市監(jiān)責改〔2023〕1026-1號),給予商家警告并責令其改正,且2023年11月3日,被投訴舉報人已按照被申請人要求整改完畢。
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人作出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相市監(jiān)當罰〔2023〕44號)和《《責令改正通知書》(相市監(jiān)責改〔2023〕1026-1號),說明被申請人已經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進行了立案查處,并對被投訴舉報人給予了警告和責令改正的處罰決定,且2023年11月3日,被投訴舉報人已按照被申請人要求整改完畢,故申請人要求撤銷不予立案告知書和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答復的訴求,已無必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月15日